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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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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级别为残疾学生提供了特殊教育。 共有 141 所特殊学校,收纳严重残疾儿童 23,762 名。 如果残疾程度较低,则可以在正规学校为 28,002 名儿童提供针对特殊需求学生的 4,366 节课。

特殊学校教师是通过特殊教育资格考试和教师辅助在职培训招收和培训的。 负责特殊教育的教师一般通过四种途径进行培训:资格考试、当前教师的培训、四年制特殊教育计划的大学生证书以及研究生级别的特殊教育学位持有者。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特殊教育研究所和教育研究所提供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

特殊教育以初级和中等学校教育法及特殊教育促进法为依据。 特殊教育促进法是在 1977 年制定的,1994 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和颁布。它侧重于介绍各种教学方法并保证残疾儿童入学的权利。

此外,1994 年成立的特殊教育国家研究院负责推行研究和实验,传播有关特殊教育的信息,开发和提供教学和学习材料,以及培养针对残疾人士的教师,为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奠定了基础